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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“沈阳银河杯”辽宁省象棋儿童锦标赛规程(10.1-4) [复制链接]

发表于 2013-9-25 22:00:18 |显示全部楼层
2013年“沈阳银河杯”辽宁省象棋儿童锦标赛规程(10.1-4)

  一、主办单位:辽宁省体育总会
  二、承办单位:沈阳市体育总会 沈阳市苏家屯区象棋协会
  三、竞赛时间和地点
  2013年10月1—4日 沈阳碧桂园银河城售楼中心
  四、参赛单位
  各市体育局、绥中县体育局、昌图县体育局和在辽宁省体育总会注册的参赛单位。
  五、竞赛项目:男、女儿童个人赛、团体赛。
  六、参赛资格
  (一)男、女各4个组别。
  甲组(2003年1月1日以后至2003年12月31日出生)。
  乙组(2004年1月1日以后至2004年12月31日出生)。
  丙组(2005年1月1日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出生)。
  丁组(2006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12月31日出生)。
  (二)比赛不允许跨组报名(包括以大打小,以小打大,以女打男等)。
  (三)所有参赛选手必须是在辽宁省体育总会注册的运动员。
  (四)各组运动员比赛时必须携带户口原件、注册证参赛。否则不允许参赛。
  七、竞赛办法
  (一)执行中国象棋协会最新审定的《象棋竞赛规则》。
  (二)根据各组参赛人数,设定比赛轮次。
  八、录取名次与奖励
  (一)男、女各组个人均录取前八名,颁发成绩证书、奖牌。
  (二)团体各男、女组录取前六名。团体名次由各队成绩最好的前三名运动员名次之和产生。
  (三)报名人数没有超过录取名额,按补充规定执行。
  九、报名与报到
  (一)参赛单位必须使用统一下载的报名表, 以Email形式将报名表发送至lnstyzh@163.com 报名截止日期为9月20日前。(注:不用当地市体育局盖章、不用邮寄报名表)
  (二)报到时间:2013年9月30日14:00点前。
  (三)报到地点:碧桂园银河城售楼中心
  (四)领队会议于9月30日15:00点碧桂园银河城售楼中心举行,未参加领队会议并未请假的参赛队按弃权处理,不予编排,同时取消下一年度参赛资格。比赛一律不补报、换人。
  (五)每人交报名费80元。
  (六) 参赛棋手必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,报到时向组委会出示保险证明,否则比赛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与赛会无关。
  (七)经费各队自理,大会统一安排食宿(中途不退伙)。报名费、食宿费于9月15日前一次性汇到大会指定账户开户行:开户行:农业银行金宝支行,开户人:李晓丹,帐号:6228480040906238312。注:汇款成功后,请第一时间短信通知联系人:李祥生,电话:15998872163,汇款金额邮件必须注明,报到时凭汇款小票安排食宿。
  (八)食宿标准:140元/每人/每天。
  (九) 酒店乘车路线:如家、汉庭、金叶华兴宾馆;1、沈阳北站:乘出租车约30——40元。2、沈阳站:乘出租车约20-30元。3、酒店地址: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35号。4、碧桂园银河城售楼中心:沈阳站乘170路公交车到碧桂园银河城。5、大会可提供30座,40座,50座接站车辆,如需包车接站请与李祥生联系,电话:15998872163。
  (十)比赛场地与指定入住酒店之间有免费大巴摆渡。
  十、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
  (一)裁判长、副裁判长、编排长部分仲裁和裁判员由辽宁省体育总会选派。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和精干原则,遴选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大会裁判工作,并于赛前10天将裁判员名单报到辽宁省体育总会审核。
  (二)设仲裁委员会,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《仲裁委员会条例》执行。
  十一、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。
  十二、本竞赛规程由辽宁省体育总会解释。
  2013年辽宁省象棋儿童锦标赛报名表
  http://www.qipai.tv/bbs/forum.php?mod=viewthread&tid=472&extra=page%3D1
  关于2013年辽宁省象棋少年锦标赛
  等赛事裁判人员安排的通知
  沈阳市、大连、鞍山、锦州、盘锦、葫芦岛、绥中竞体处(科)、:
  为了做好2013年辽宁省象棋少年锦标赛、2013年辽宁省象棋儿童锦标赛比赛工作,经研究,现将相关竞赛裁判人员安排通知如下:
  一、 2013年辽宁省象棋少年锦标赛、2013年辽宁省象棋儿童
  锦标赛、将于10月1-4日在沈阳举行。
  仲  裁:王兴勤(沈阳) 郑冬华(沈阳)
  裁 判 长:周晓朴(大连)
  副裁判长:张锦阳(葫芦岛) 李晓春(沈阳) 李志刚(鞍山)
  刘锦琪(锦州) 丰 鹤(盘锦)
  编  排:王 静(绥中)
  裁 判 员:赵 君(沈阳) 王永琴(沈阳)
  不足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指派。以上人员于赛前一天到赛区报到,裁判长提前二天报到。
  请上述人员收到本通知后,速与省体育总会联系、确认。如因故不能执行任务者,须向省体育总会请假,由总体育会另行安排。
  辽宁省体育总会
  二○一三年九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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